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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溺亡污水池 排污企业应赔偿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1-18 16:48)    点击:458

  

  企业排污在村外形成污水池,一村民不慎掉入溺污水死亡。近日,山东省平邑县某食品厂因对污水池疏于管理,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死者近亲属各种损失97586.3元。

  该食品厂是一家生产肉食产品屠宰加工企业,位于平邑县卞桥镇,生产所排放的污水顺排污渠道,流到村外形成一个较大的污水池,积满了鸭毛、鸡毛等污物,表面看似干燥,表面以下全是污水和淤泥。污水池旁边有村民上下公路走动形成的一条羊肠小道,污水池周边未设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。2010年3月16 日早上8点左右,村民王某在此路过时,不慎掉入该污水池内,被人救上岸后,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7月22日对死者尸体进行了鉴定,解剖检验见死者口腔、咽喉部、食管及气管内有大量灰黑色泥沙样物质,其他主要生命部位未发现致命性损伤,认定系因吸入性窒息而死亡。后双方因死亡赔偿问题发生争议,死者的近亲属卜某等五人将该食品厂告上法庭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的死亡与被告对排污形成的污水池疏于管理有因果关系,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负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死者王某系成年人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该污水池所处位置并非行人必经之路,其在该处行走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,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,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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